政府信息公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29 09:50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减少损失浪费。依据《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为便于各单位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盟市及以下可参照执行。

二、责任主体。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人、管理人和岗位责任,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个人使用资产按“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贵重、专用、保密资产专项管理;人员变动、退休应办理交接,机构调整物随人走应办理划转。

三、损失处理。发生损失应立即止损、查明原因、核定损失;被盗应保护现场并报警,重大损失及时报告,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由责任人赔偿;多人共同造成,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难确定平均承担,连带责任人可追偿。交接缺失、机构撤并移交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管理原因导致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赔免赔。应赔主要包括保管不当、公物私用、违规出借、现金票据U盾管理不善、违规出借资金或理财、应收未催收、违规投资、擅自出租、违规担保、违规处置等。免赔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已采取必要防范被盗、严格按规程操作非过错、内控健全因市场政策原因、已挽回损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抗力等。无主观故意且足额赔偿的,原则上不再追责;但造成泄密、公共安全、舆情等重大损失或金额大无力赔偿的,仍可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五、赔偿标准。固定资产未到年限,赔偿=损失时点净值-(保险理赔+变价收入);超年限按同类报废变价,最低不少于原值5%,超10年可酌情减轻;无规定年限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等收入;局部损坏承担修理费,可实物抵偿。存货、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分别按规定确定。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困难可分期,原则上一年内付清。

六、办理程序。完成赔偿或追责后按权限申请核销,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赔偿收入、保险理赔、变价收入上缴自治区本级国库;账销案存,继续追索。追回资产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此前发生尚未处理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