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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
2024年税费支持政策1-5月
发布时间: 2024-05-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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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4〕7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详见税务总局、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详见税务总局、财政部官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24〕6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就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承担自治区级粮、油、肉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发布,详见附件。承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盟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明确,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二、自治区、盟市、旗县级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三、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依法征税。未实际发生商品承储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2023年第48号公告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

自治区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一、承担自治区级肉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

1. 内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2. 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3. 呼伦贝尔市鸿发祥种养结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4. 乌兰浩特市厉祥食品有限公司

5. 通辽金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6.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7. 赤峰禾丰阜信源食品有限公司

8. 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9. 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

10.东乌珠穆沁旗蒙源肉业有限公司

11.锡林郭勒盟伊顺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12.内蒙古草原万开蒙郭勒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13.锡林浩特市塞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4.锡林郭勒盟绿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5.内蒙古美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二、承担自治区级粮油储备业务的管理公司及直属库

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储备库粮油有限公司

2. 内蒙古白塔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有限公司

3. 内蒙古良储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4. 呼和浩特市国储油脂有限公司

5. 包头市土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6. 内蒙古包头东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7. 包头金鹿油脂储备有限公司

8. 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9. 包头市达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10.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第一粮库

11.内蒙古鄂温克伊敏河国家粮食储备库

12.牙克石第二粮库

13.牙克石市兴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14.呼伦贝尔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15.扎兰屯市腾达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16.阿荣旗新发米业有限公司

17.扎赉特旗巴彦高勒粮库有限公司

18.扎赉特旗巨宝粮库有限公司

19.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内蒙古通辽双泡子国家粮食储备库

21.内蒙古通粮集团大林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22.内蒙古通粮集团八仙筒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23.内蒙古通粮集团协尔苏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24.内蒙古通粮集团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25.阿鲁科尔沁旗国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26.内蒙古赤峰林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7.克什克腾旗经棚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28.锡林郭勒盟桑根达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储备中转库

29.内蒙古宝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30.多伦县裕泰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31.锡林郭勒盟红井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32.凉城县金谷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33.内蒙古储备粮金良直属库有限公司

34.内蒙古商都县蒙商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35.四子王旗泰昌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36.卓资县卓龙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37.鄂尔多斯市桥头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38.内蒙古东粮贸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乌审旗裕丰粮油有限公司

40.鄂托克前旗丰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41.伊金霍洛旗华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42.乌拉特中旗乌加河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43.磴口县裕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44.巴彦淖尔市振丰粮油有限公司

45.五原县佰润粮油有限公司

46.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47.巴彦淖尔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48.内蒙古河套油脂有限公司

49.乌海市优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50.内蒙古塞星食品有限公司

51.阿拉善左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52.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储备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