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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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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严防领导干部(包括离职、退休和其他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就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款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覆盖采购预算、需求编制、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审、确定成交结果、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投

诉处理等全流程环节。

二、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程序或规则,利用职务或权力影响,以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等方式,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对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实施政府采购,或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政府采购方式,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二)明示或暗示以项目搭车、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或“先用后采”。

(三)明示或暗示无预算的、不具备启动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明示或暗示依法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而不重新开展。

(五)指定、推荐、授意特定供应商、品牌或采购代理机构,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

(六)干涉、影响采购包合理划分,干预采购需求制定,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因素等具有倾向性、排他性的条款。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定非本单位人员担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干预评审活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

(八)干预评审专家抽取、更换,干扰评审过程,授意或强迫评审专家违规打分、篡改评审结果。

(九)强迫、授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成交供应商、无故废标、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十)干预合同签订、变更、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强迫采购人违规支付款项或设置不合理履约条件。

(十一)以打招呼、批条子、电话微信授意、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对政府采购各环节施加不正当影响。

(十二)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

(十三)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四)明示或暗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或者指定适用特定生产商、供应商的材料、设备、配件。

(十五)阻挠、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及调查处理,施压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或违规处理投诉事项,或者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十六)超越职责范围,探听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为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牵线搭桥。

(十七)纵容、默许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插手管辖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以谋取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登记报告要求

(一)报告主体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及其他知情单位和个人,在遇到上述插手干预情形时,均负有登记报告的义务。

(二)报告原则

坚持“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原则,做到全面如实、及时规范、严格保密。

(三)报送时限

发现插手干预行为后,应在第一时间完成登记并报告。

(四)报送材料

填写《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含记录、截图、邮件、音视频、文件等)。

(五)报送渠道

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重要情况可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四、纪律责任

(一)对如实登记、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严禁打击报复。

(二)对知情不报、隐瞒不报、虚假报告、迟报漏报,或泄露报告信息、干扰报告工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查实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登记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