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税务局结合实际,拟将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传真电话:(0471)4192726
通讯地址:(010098)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471)41927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