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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23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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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税务局结合实际,拟将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传真电话:(0471)4192726

通讯地址:(010098)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471)41927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