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5〕35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2026年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预算收入请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按进度拨付使用。
二、该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请你盟市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同时,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026年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提前下达情况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