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065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债函〔2026〕9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0656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债函〔2026〕9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行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一至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一至三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一至三期)计划发行573亿元,品种均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
(三)时间安排。2026年3月2日10:30—11:10招标,3月3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各期债券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还本付息事宜,并支付发行手续费。各期债券及兑付安排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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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名称 |
期限 |
计划发行面值(亿元) |
付息频率 |
付息日 |
到期还本日 |
还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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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7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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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一期) |
15年 |
250 |
按半年支付 |
存续期内每年3月3日、9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 |
2041年3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 |
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
|
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二期) |
20年 |
250 |
按半年支付 |
存续期内每年3月3日、9月3日 |
2046年3月3日 |
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
|
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三期) |
30年 |
73 |
按半年支付 |
存续期内每年3月3日、9月3日 |
2056年3月3日 |
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
(六)发行手续费率。各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为573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募满时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精确到0.01%)之间。
(三)时间安排。2026年3月2日10:30—11: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202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详细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工作。
(五)招标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批发行债券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进行分销,可于招标发行结束后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26年3月3日(含当日)前将本期债券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库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银行(或公司)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专项债券(一至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信息:
户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款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号:050000000002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2007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四号)规定,对在2025年8月8日之后发行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024—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