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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6-0163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购〔2026〕360号
成文日期 2026-05-0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6-0163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购〔2026〕360号
成文日期 2026-05-07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

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0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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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实现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核实—处置—销号”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政府采购领域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人:苏威,联系电话:0471-41924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闭环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全流程管理机制,实现问题从“发现-核实-处置-销号”闭环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违法违规问题处置闭环管理,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发现受理(或立案)、调查核实、依法处置、整改销号四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问题真改实改、清仓销号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违法违规问题的闭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闭环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实现线索互通、联合惩戒、结果共享。

(四)科技赋能、智慧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问题发现和处置效能。

(五)闭环管理、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

第二章  问题发现与受理

第五条  建立多渠道、立体化问题发现受理机制,主要包括:智能监测预警。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逐步运用AI智能审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监测预警。

投诉举报。通过12345热线、财政部门投诉受理窗口等渠道接收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接、有举必查。

监督检查。通过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巡查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

信用评价。通过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信用评价发现问题。

部门移送。接收审计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移送的政府采购违规问题线索。

社会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公众举报、行业协会反映等渠道发现问题。

第六条  问题线索实行统一受理、分类登记。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问题线索受理岗位,建立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线索编号、线索来源、接收时间、当事人信息、问题摘要、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三章  调查核实程序

第七条  线索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检查方式,组建检查组。案情复杂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参与。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九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第十一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十三条  建立跨部门协同核实机制。对涉嫌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及审计问题的,与审计机关联合核实,共享审计证据材料。

第四章  处理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处理处罚结果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整改销号程序

第十八条  被处理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整改要求:

(一)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追责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三)完善制度针对问题根源,修订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堵塞漏洞。

(四)采购相关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提交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整改完成后,被处理处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销号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逐项说明;违规问题纠正的证明材料(重新发布的采购公告、修订后的制度文件等);责任追究情况证明(处分决定书、处理通报等);培训记录、签到表、考核结果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销号条件:

(一)违规问题已彻底纠正,相关责任已追究到位;

(二)内部管理制度已修订完善,防范风险长效机制已建立;

(三)相关人员已接受教育培训,法律意识明显提升;

(四)处理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罚款已缴纳、禁止期已满等);

(五)处理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公开;

(六)已递交财政部门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闭环管理全过程材料应立卷归档,一案一档,包括:

(一)线索登记表及附件;

(二)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书、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三)证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数据备份);

(四)审理记录、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五)整改方案、整改报告、验收记录、销号审批表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重大案件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