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478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购〔2023〕3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4784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购〔2023〕3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3-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规〔2022〕16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对采购文件编制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科学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二、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范本)》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和发布项目采购文件。
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政采法规”栏目查阅、下载、使用采购文件(范本)。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优化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成效。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联系电话:0471-4190999转2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