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对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导向作用,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重采购、轻验收现象仍然存在,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我们制定了《办法》,对履约验收提出了要求。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确保《办法》执行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征询自治区本级主要预算单位、盟市财政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意见予以采纳,同步完成《办法》修改,梳理了履约验收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点问题,逐项明确了业务规范和执行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三十三条内容。
其中:总则部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履约验收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部分对验收主体为采购人、验收方案、验收方式、验收委托和供应商配合验收等内容进行明确;履约验收程序部分对验收启动、验收小组组成、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内容、验收报告、验收时效以及对于异常低价和本国产品采购验收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监督管理部分对履约验收内控建设、主管预算单位监督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附则部分对本办法的解释权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废止情况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