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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0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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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电子卖场在我区政府采购占据重要地位,给小额零星采购提供了便利、高效的渠道。随着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出台,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的更新,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规则亟待调整。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修订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进一步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主要分为总则、采购人管理、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合同和履约管理、诚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评审专家选聘:规定了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入库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采购人管理:规定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中的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应履行的职责。 

(四)供应商管理:明确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供应商需履行的职责,规定供应商的管理机制。 

(五)商品管理:明确商品管理的内容,商品应符合的条件和要求,规定商品价格实行动态监测机制,列举商品下架的情形。 

(六)交易管理:规定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明确交易中的纠纷处理机制。

(七)合同和履约管理:明确合同签订时限、公告时限,规定供应商履约要求及采购人支付款时限。

(八)诚信管理:列明采购人、供应商相应行为及惩戒措施,规定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已建成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

(九)监督管理:规定电子卖场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明确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十)附则:规定了办法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三、问题解答

1.电子卖场的适用情形是?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向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框架协议未实施完成前)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属于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的,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2.电子卖场供应商服务区域如何确定?

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可自主设定服务区域。

3.商品如何管理?

    当商品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系统强制下架该商品或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直至供应商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恢复电子卖场交易:

(一)某一型号商品连续12个月销售为0的;

(二)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未正确上架至相应品目的;

(四)价格畸高畸低的;

(五)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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