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库规〔2017〕15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的规定,自治区本级于2017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库规〔2017〕15号),并规范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随着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频次和规模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重要提示
修订后的《细则》共五章三十六条。《细则》所称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自治区本级库款的管理活动。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库规〔2017〕15号)同时废止。
三、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支付利息。
(二)商业银行参与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什么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什么方式开展?
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成立招标小组和评标小组,招标小组成员由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部门人员构成,负责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组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由评标专家库中相关领域专家随机抽取组成(其中: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相关人员各1人),负责开标当日具体评标工作。
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网站公告信息。开标当日,评标小组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招标的商业银行进行现场综合评标,并根据各中标银行考评分占全部中标银行考评分合计的比重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资金规模的乘积,确定其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分配额度。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评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