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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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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并印发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残联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了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重要提示

《办法》共计二十三条。《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专项彩票公益金以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残联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三、问题解答

(一)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

自治区级统筹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并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残联承担的任务量和事业发展需要,据实从严安排。

(二)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帮扶、托养和照护、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将在下达年度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要符合中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补助资金绩效监督管理

一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二是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残联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残联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具体咨询。

政策解读员:道日娜,王腾

政策咨询电话:0471-4192287,0471-6539312。

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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