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对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职能职责,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使补助资金管理能够有章可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附则等六部分34条内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实施期限至2027年。
三、问题解答
1.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哪些?
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四项工作。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同步支持各地统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等支出。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及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其中,对居民出资参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可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其参与改造。
2.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答: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照当地补贴标准按户发放。
3.补助资金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属于直达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祁向龙 0471-419201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孙雨辰 0471-6289768
陈 宾 0471-6610525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