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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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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意见》的印发将持续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妥善解决管理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意见》共提出8方面24条政策举措一是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项目单位建立健全改革放权配套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自治区各项放权政策落实到位;二是推动所有科研资金纳入改革放权政策适用范围,将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改革放权适用范围;三是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等商品和服务采购放权政策,要求各项目单位要按改革放权要求简化采购审批流程,缩短采购周期。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复印纸、印刷服务和小额零星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可直接在电子卖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急需科研仪器设备可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后(限时5个工作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四是项目单位要简化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程序,鼓励将报销审批权真正放权至项目负责人,对难以取得发票的国内差旅费可实行包干制。五是完善科研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单位组织绩效评价要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六是优化管理系统操作,项目单位将自有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序对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操问题。七是改进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财会与日常监督的数据交汇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增加负担。八是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相关单位要限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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