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结合内蒙古农田建设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了资金支出使用方向,对各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划分,努力推动形成清晰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共26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的原则、预算安排、分配方法,以及绩效管理、使用要求等事宜。
(一)基本情况: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同时,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出范围包括: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通过“一卡通”等渠道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且发放依据应相对稳定。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此项资金,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建设内容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规定。
3.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
4.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5.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6.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7.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自治区农牧厅按照法规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下达。同时,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
(四)预算执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专门调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盟市、旗县财政部门通过专用资金账户直接清算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闭环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五)绩效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细则》中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该《解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王千碧 0471-4192162
自治区农牧厅联系人:马东华 0471-66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