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现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背景
一是2019年4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制(修)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二是此项政策的出台,能够鼓励引导自治区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改善我区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供求矛盾和基层单位的人才紧缺状况,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上学历专科生(含研究生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每年实际缴纳学费的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艰苦边远地区范围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三类及以上地区,共33个旗县市。分别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霍林郭勒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托克前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阿尔山市、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根河市、四子王旗、乌拉特后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四、基层单位范围
基层单位是指:1.自治区乡镇苏木及以下(不含旗县市政府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苏木)政府机关、农村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基层单位。 2.工作现场地处上述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矿业)、水利水电、煤炭、林业、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五、申请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离校办理就业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就业录用手续。
2.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期满3年(含3年)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支付申请表》,经就业单位、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旗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审查确认后,并附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等材料,报学生毕业高校。
3.高校根据学生上报的材料,审查申请资格,核实学费缴纳情况、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及偿还情况等相关内容后,对符合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助学中心审核备案后,自治区教育厅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资金。
4.高校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六、政策执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