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70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科规〔2024〕1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70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科规〔2024〕1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有关单位,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2024年6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4号)、《关于推进北疆文化建设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我区北疆文化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区北疆文化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盟市、旗县财政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统筹财力支持北疆文化建设。
第三条 北疆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着眼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入研释北疆文化丰富内涵,充分展现北疆文化时代价值,着力打造北疆文化特色品牌,让植根在北疆大地的优秀文化活起来、火起来,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增进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为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凝聚起强大精神力量。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具体为2024年-2026年。政策实施期限到期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如确需延续,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建立北疆文化项目资金支持协调机制,避免项目重复申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开展项目评选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及时拨付和下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的细则、规程等制度;按年度提出全区北疆文化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和管理项目库、专家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盟市财政和宣传部门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北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库建设、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对项目单位申报、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等与项目及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和活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运营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北疆文化理论研究及阐释。支持构建北疆文化观念范畴的基础理论研究、北疆文化研究基地(智库)建设、以北疆文化为研究课题的重点项目及研究成果应用、北疆文化理论产品制作、北疆文化理论交流研讨活动等。
(二)北疆文化内容创作生产。支持体现北疆文化内涵的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北疆文化重点文艺项目、北疆文化重点图书出版工程、北疆文化文学艺术体系建设、文艺评论活动、打造文化节庆品牌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宣发〔2024〕2号)执行的扶持和奖励项目。
(三)北疆文化品牌宣传推广。支持实施北疆文化品牌全媒体传播工程、开设北疆文化专题节目栏目、开展北疆文化主题采访和大型媒体直播活动、打造北疆文化品牌推出的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纪录片等;北疆文化标识推广应用、反映北疆文化的大型展览、主题公园建设项目、北疆文化社会氛围营造、省区市间文化交流合作和对外文化交流合作等。
(四)体现北疆文化内涵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弘扬北疆文化的全区性重点文化文艺惠民活动、融入北疆文化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北疆文化的历史资料保护建设、文旅融合业态提质升级、文创产品开发、重点文化企业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平台活动、文化数字化建设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建设等。
(五)其他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北疆文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
(一)补助。适用于北疆文化理论研究及阐释、北疆文化内容创作生产、北疆文化品牌宣传推广、体现北疆文化内涵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项目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宣发〔2024〕2号)扶持的项目。分配至北疆文化理论研究及阐释类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2022〕1122号)执行。项目具体补助金额根据项目整体申报情况、各类项目占比、具体项目评审结果、扶持重点等因素确定,资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00万元。
(二)奖励。适用于北疆文化内容创作生产中的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项目、重点文化企业发展和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宣发〔2024〕2号)的奖励项目。对重点文化企业发展奖励主要包括:对上年度自治区新入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从其他企业剥离创意设计、文化科技等板块业务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新入规的文化企业,进入全国30强和成长性30强的文化企业,首次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内规上文化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知名文创设计大师工作室并缴纳税收等类型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贴息。适用于体现北疆文化内涵的文化产业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额度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主体、项目条件、贴息时间和比例等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另行制定《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补助、奖励、贷款贴息资金占比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北疆文化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性支出、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水、电、暖、物业费等支出。
(三)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统筹安排项目库既有项目和当年度征集的项目。项目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要求以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北疆文化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北疆文化创作生产类项目的申报主体扩展至自然人。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由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文件。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的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参与者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宣传部、财政部门申报:旗县区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属地项目后,报盟市宣传部、财政部门复审。复审后,两部门按自治区的要求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经盟市宣传部意识形态审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向自治区申报支持。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按方案组织项目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选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书和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拟支持项目的类别结构和意识形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整体审核把关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通过官方网站等合适的媒体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获得支持的项目,按项目库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问题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一)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单位;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单位;
(四)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当年度已获得中央或自治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政策,需支持的除外);
(二)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
(三)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后,执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本级项目单位。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宣传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需变更、撤销、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处置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形成的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的其他属性和类别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使用相挂钩的机制。将对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完善、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盟(市)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盟(市)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要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宣传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党委宣传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