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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1-6926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资环〔2021〕1498号
成文日期 2021-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1-6926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资环〔2021〕1498号
成文日期 2021-12-1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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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土壤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关于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5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经规〔2016〕2800号)《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基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内蒙古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发挥引导带动和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 土壤基金按照市场化要求设立、运作、终止和退出,并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环投公司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设立方案,明确管理模式、治理结构。

第五条 土壤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报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

第七条 土壤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自治区境内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二)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

(五)政府议定的其他事项等。

土壤防治专项资金与本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安排资金,避免重复投入。

第八条 土壤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环投公司共同发起,同步等比例出资,各负其责。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土壤基金设立或注资。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政府履行土壤基金出资人职责。

(二)按照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确定土壤基金运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投资重点。

(三)对土壤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土壤基金投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督促评价结果有

效应用。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对土壤基金进行指导和行业监管。

(二)对土壤基金的项目指南、入库标准、项目库建设和维护、推荐开展政策指导,并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优先投向入库的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土壤基金投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环投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环投母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受托管理财政出资的政府引导资金,对政府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根据土壤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政府引导资金拨付到土壤基金托管账户。

(三)牵头选择或更换土壤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金融机构。

(四)发起设立子基金,代表政府引导资金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伙协议、落实投资目标。

(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六)向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报告土壤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在自治区内设立总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及稳定的工作人员、有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土壤基金决策委员会议定的政策目标,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项目)进行监管;

(二)按规定向土壤基金合伙人披露基金经营运作、基金管理等方面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三)定期编制土壤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土壤基金合伙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四)负责寻找社会资本投入土壤基金,各出资方保持“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土壤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向政府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由自治区财政

厅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土壤基金按照实际投资项目金额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计提管理费,定期向管理人支付。

第十六条 土壤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土壤基金管理要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第十八条 土壤基金存续期为10年,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土壤基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基金运行开展绩效监控,并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外部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与评价结果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评价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关办法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中有规定的,遵照其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正文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