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307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会〔2026〕5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3073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会〔2026〕57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二、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负责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范建华(360100210017)。
三、内蒙古宏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通路街道中恒国润大厦B 座314室。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