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364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会〔2025〕88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3642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会〔2025〕88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二、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负责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为:连月梅(151500610005)。
三、内蒙古普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街道锡林南路恩和大厦11号楼三层310。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