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363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监决〔2025〕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3631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监决〔2025〕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少先路2号商会大厦1-1301-B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财办资〔2024〕18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对你公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了核查。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
依据财办资〔2024〕18号文件针对你公司评估师数量不足8名的情况,2025年4月1日我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限期1个月整改。现依托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发现你公司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条件,评估师数量依然未达到8名,且因为2名股东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除去会员资格,股东中评估师数量不足三分之二。
以上事实有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二、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经我厅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李玮
联系方式:(0471)4192131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