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81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购罚〔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81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购罚〔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拓华诚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23 年 07 月 21 日,内蒙古拓华诚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与投标供应商内蒙古医联祥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本项目合同包2投标时,上传投标文件的计算机MAC地址一致,均为F4_B5_20_ 05_C3_44,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罚款,即777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内蒙古拓华诚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