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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24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24
公文时效 有效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1-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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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