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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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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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1-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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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1-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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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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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