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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2-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9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2-21
公文时效 有效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发布时间:2024-02-2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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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专职执业年限.年龄.合伙协议或章程.办公场所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况作出整改或撤回执业许可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