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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8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2-0048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2-29
公文时效 有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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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专职执业年限.年龄.合伙协议或章程.办公场所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建立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站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况作出整改或撤回执业许可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