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410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税〔2026〕1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4103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税〔2026〕100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2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由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其管理的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收费范围。
对促进灵活就业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经旗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由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其管理的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收费范围。
(三)经挖掘的城市道路,由挖掘申请人(单位)按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自行修复,并经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相关挖掘申请人(单位)负责保修。
(四)新建、扩建、改建五年以内(含五年)或大修竣工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按要求自行修复并验收合格外,还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标准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五)挖掘新建、扩建、改建五年以上或大修竣工三年以上的城市道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收费。
挖掘新建、扩建、改建五年以上或大修竣工三年以上的城市道路后自行修复多次(两次及以上)但验收不合格的,挖掘申请人(单位)可选择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主管部门代为修复。
三、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开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