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278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综〔2026〕7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2781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综〔2026〕7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2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用票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以下简称《办法》)、《政府财会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票据管理实际,对《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中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及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业等非政府部门取得的款项,不适用本条款。例如:某市属行政单位从市委宣传部取得优秀作品奖励金时,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某高校收到某中学支付的合作办学经费时,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行政单位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转拨财政款、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例如:某市公安局收到省级公安厅拨付的慰问经费时,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其经费性质与《政府财会制度》中“4101事业收入”科目一致,不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例如:某省属高校收到相关部门拨付的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时,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具体执行过程中,可参考财政部会计司转拨资金应用案例(附件1、2、3),辅助研判。
五、其他情形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执行。
附件:1.财政部会计司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本级政府非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pdf
2.财政部会计司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pdf
3.财政部会计司转拨资金应用案例——关于转拨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资金的会计处理.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