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5〕16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0002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农〔2025〕168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商请提前下达自治区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函》(内农牧计财函〔2025〕2403号)、《自治区民委关于商请提前下达2026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函》(内民委函〔2025〕11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的函》(内水计〔2025〕82号),现提前下达你盟(市)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预算指标(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 农林水”科目,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有关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待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具体调整优化方案确定后,资金管理使用按照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二、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请你局督促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旗县(市、区)做好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做好预算编制和资金分解下达工作。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水利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内农牧帮扶发〔2025〕1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下达预算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在收到此指标发文5日内完成下达预算的完整流程。相关指标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四、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的自治区帮扶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帮扶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提前下达2026年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