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109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税〔2025〕17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109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税〔2025〕17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