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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78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社〔2024〕1098号
成文日期 2024-09-1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78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社〔2024〕1098号
成文日期 2024-09-1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 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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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9月15日

附件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国家基础标准以及各级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市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分担80%,地方20%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自治区分担30%、盟市分担70%;第二档自治区分担50%、盟市分担50%;第三档自治区分担70%、盟市分担30%。自治区根据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对分档分担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地区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地区标准,地区标准高出国家标准时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 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盟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结合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为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疾控局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健康及医疗保障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辅助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控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疾控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财力因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委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扶贫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辅助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盟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改革方案》分级负担,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某地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比例×绩效因素,并根据上年度实际补助人数据实结算。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执行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分担80%,地方20%部分及自治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或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标准超出国家扶助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盟市实行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自治区分担30%、盟市分担70%;第二档自治区分担50%、盟市分担50%;第三档自治区分担70%、盟市分担30%。自治区根据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对分档分担比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在确保自治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自治区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盟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5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7号)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用于支持各地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补充免疫,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重点传染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等内容。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落实疾控体系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地方可结合实际,支持开展上述任务外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任务量、工作标准和绩效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规定的药品治疗等需方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人群随访管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监测及干预等支出。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各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卫生健康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辅助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盟市财政、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4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