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26〕392号
自治区各执收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严格规范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和基金)征管,统一征收尺度,杜绝违规减免,确保收费和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执收单位要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各项收费和基金。除国家及自治区明确的减免或停征政策外,各地区、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不征、停征、减征、缓征收费和基金。
二、对于国家、自治区已明确立项、制定收费标准、纳入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和基金,各执收单位不得以尚未完成发展改革部门收费公示为由,拒不开展征收工作。执收单位要主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办理公示程序可与征收工作同时开展。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对照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开展全面清查,系统梳理应征未征、漏征、违规减征收费和基金项目。对清查发现应征未征、漏征、违规减征收费和基金,责令征收部门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征收,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收费公示清单管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核查工作。各盟市财政部门于2026年6月底前报送收费和基金清查情况报告。
四、对各地区、执收单位无依据擅自不征、停征、减征、缓征及以未完成收费公示为由拒不征收收费和基金、未严格执行收费和基金目录清单公示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