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8〕1927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我区无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第221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能效测评、节能材料检测费。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大青山生态补偿恢复费和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于补偿性收入,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非税其他收入。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