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7〕472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自治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免征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三、取消、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1. 赃物估价、罚没、抵押、纠纷、拍卖、无主、赔偿、库存积压物品等价值认定费
2. 价格公证仲裁费
公安部门
3.养犬管理服务费
卫生计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
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
2.对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且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3.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