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对象
(一)检查内容。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2023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双基础平行记账是否全面、完整,会计业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会计报表编制是否准确、完整,以及预算编制、预算支出、非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管理等情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二)检查对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本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督查保障中心、内蒙古自然博物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综合保障中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检查时间
自检查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
三、检查要求
(一)依法依规检查,严肃检查纪律。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清晰、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尽职尽责,严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二)被检查单位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指定专门负责人,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张彦军、魏亚洲
联系电话:0471-4192896,0471-41925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