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全面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部署,截至目前,完成了对比筛查核实工作,确定需整治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7户(见附表)。现将整治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整治名单
我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全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27户,并提供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核查。经核查,这27户中发生经营行为且开具审计类发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1户。
二、分类限期整改
(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的,未超过60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月31日前,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
(二)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超过60日但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11户会计师事务所,我厅监督检查机构将继续进行核查。
上述27户会计师事务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如非法开展经营活动,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将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nmg.gov.cn/)公开发布,并通过邮寄、通讯等方式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4日
(联系人:会计处 苏伦嘎,联系电话:0471-4192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