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506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办建提〔2025〕3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5061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内财办建提〔2025〕3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35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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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优化内蒙古生态治理范式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地势狭长,东西部气候多样、水土现状差异较大,东部地区得益于湿润的季风气候,森林和草原资源丰富,但过度放牧和不合理的农耕活动导致土地退化,生态系统受损;西部地区则深受干旱和半干旱气候的影响,水资源稀缺,土地贫瘠,沙漠化问题日益严重。针对上述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自治区水利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自治区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全区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立足财政职能保障水土保持工作资金的投入力度,近年来,从中央到自治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的投入在水利发展专项中占比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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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
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与使用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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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规定,2015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此后,按照国家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要求,从2021年起自治区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目前,按照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计划联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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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 |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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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代表提出“除了政府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还应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捐赠参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治理效果”。2023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3〕12号)第六条“保障措施”第28项“加强投入保障”明确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统筹水土保持补偿费用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综合运用产权激励、社会融资和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和多种经营主体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持续加大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2024年,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117583万元,共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15个方向水利工程建设,其中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45836万元,占比38.98%,自治区配套8694万元;2025年,已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143673万元,其中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50595万元,占比35.22%,自治区配套7601万元。此外,2024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800万元,支持自治区林草局组织设立自治区防沙治沙基金会,吸引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资金,助力自治区防沙治沙公益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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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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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效评估类别A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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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赵大军 |
承办处室 |
农牧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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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姚芳 |
联系电话 |
0471-41930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