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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5-0505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5〕315号
成文日期 2025-07-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5-0505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5〕315号
成文日期 2025-07-3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0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3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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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英俊委员:

《关于推动我区富硒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情况富硒产业是新兴朝阳产业,是我区农牧业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我厅不断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助力我区富硒产业发展

建议一

对我区富硒耕地开展硒资源分布调查

办理情况经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沟通了解,开展硒资源分布调查符合耕地保护奖惩基金使用范围,建议相关地区积极对接自然资源厅,争取硒资源分布调查纳入耕地保护奖惩基金项目库。

建议二

加大特色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办理情况:直接投资方面,自治区层面设有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及延链补链项目,基金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管理。建议从事富硒产业的经营主体对基金管理办法深研细究,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对接农牧厅,争取基金的支持。此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在同一领域或行业重复设立母基金,因此,自治区暂不准备在农牧业领域另行设立农业发展奖励基金,建议用好用足现有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特色农业发展。财政补贴方面,近两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支持奶业、种业、设施农牧业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建议相关经营主体积极对接自治区农牧厅、工信厅等部门,争取相关资金支持,降低特色农业发展成本,提供自身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方面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926—2027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政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这些政策。金融扶持方面2023年,我区成功争取到中央财政现代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政策,贴息比例为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其中中央财政负担贴息资金的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单个主体获得贴息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我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养殖户、农牧民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展符合条件且实际发生的设施畜牧业及冷链物流等建设投资,可自愿申请获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支持。2024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将贴息比例再提高10-20%,最高可以达到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够以较低成本获得融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建议相关经营主体对现有的贴息政策深研细究,做好项目储备,用好贴息政策,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产业链健康平稳发展。相关主体可以积极争取贴息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解决特色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建议三

完善富硒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营销渠道

办理情况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10明确支持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开展字标认证2025年,自治区财政安排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经费100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以字标为牵引的品牌建设工作,健全品牌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推进字标认证、字标申报企业标准化培育试点、字标品牌推介等工作,助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相关经营主体积极对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争取资金支持,助力完善富硒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营销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30日

办理实效评估类别A

签发人

赵大军

承办处室

农牧处

联系人

刘刚君

联系电话

0471-4192077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