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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36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4〕443号
成文日期 2024-10-1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36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4〕443号
成文日期 2024-10-12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6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0-2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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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包头市新能源产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涉及提高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的建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征即退的比例由国家规定,我们将适时向国家提出政策建议,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签 发 人:王  凌

联 系 人:马梦媛

联系电话:0471-419215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