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99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办建提〔2024〕43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99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办建提〔2024〕43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51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帮助民营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提案》建议中提出的“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民营企业可依申请领取补贴用于合规体系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目前自治区严格专项资金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外,原则上自治区不再新设专项,不再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同时,自治区严控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予新设专项资金支持,除国家允许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外,不得违规利用财政资金代企业承担经营成本。如确需新设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设立、调整专项资金应当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提案》建议中提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在涉及政府采购等项目中优先选用已经完成企业合规,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尚无“涉及政府采购等项目中优先选用已经完成企业合规,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相关政策,涉及该事项的相关政策应由国家统一制定,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政策。
三、相对于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民营企业建设合规管理体,不如在政府管理上发力。相较于领取有限的财政补贴,民营企业更渴望好的营商环境,更重视企业自身的信誉和美誉度。建议通过健全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民企合规意愿,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已印发《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可要求进入名单企业或拟进入名单企业必须完成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再如相关主管部门可推动建立优质合规民营企业“白名单”,规定对“白名单”企业建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机制。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 发 人:武 剑
联 系 人:武浩楠
联系电话:0471-41921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