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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98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4〕426号
成文日期 2024-08-0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4-0598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 内财办建提〔2024〕426号
成文日期 2024-08-0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46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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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委员:

《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4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立足自治区实际,明确各厅局重点任务分工,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惠企资金直达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惠企财政资金兑付难的问题,实现惠企资金直达企业,自治区财政以制度促规范,建立惠企资金管理机制,提出将中央下达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对下惠企专项资金调整为自治区本级列支,不再逐级下达盟市旗县,实现惠企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直达企业。

一是针对基层实际,对现有业务重构。通过我厅正在建设的自治区级项目库和一体化系统有效对接,将基层难以兑付的惠企资金从自治区层面直达企业。企业通过自治区级项目库直接申报项目,经逐级审核,实现惠企项目资金从项目申报和审核、项目入库、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监管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加强对惠企项目各环节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二是以制度促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办法,建立惠企资金管理机制。2024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执行。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启动会。截至启动会当日,首批纳入惠企直达范围的项目资金共8.68亿元已由自治区本级层面直达企业,惠及全区921家企业,主要用于支持内贸流通、外经贸和工业等领域1170个项目发展。编制2025年预算时惠企资金直达将在各领域全面推开。

(三)企业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一是我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在保持八档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以现行费率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是我区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财政资金保障情况

2024年,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自治区各项科技惠企政策,下达2.6亿元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其中下达0.29亿元支持自治区19户科技领军企业发挥企业创新“排头兵”作用,积极参与科技“突围”工程;下达1.24亿元支持自治区414户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挥企业创新“主力军”作用,提升创新能力;下达1.05亿元对859户自治区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下达0.02亿元支持自治区8户科创板挂牌企业做大做强,用“真金白银”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财政厅将立足自身职能职责,继续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惠企资金直达企业,降低民营企业正常用工及社会保险负担。同时,按时下达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真金白银”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发人:武  剑

联系人:李思函

联系电话:0471-419211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1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