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125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6-01256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3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做好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备案方式、备案时间、年度备案内容、备案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二、其他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系统中提交之前应认真检查基本情况表、收入情况表、支出情况表中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出具的审计(签证)数量、工商信息是否准确,自查自纠报告是
否真实,要特别注意金额是以万元为单位。
(二)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我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文件资料。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使用系统中,如有密码重置需求,应发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到指定邮箱,申请中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及编号。
三、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nmczkjc@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471-4192187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