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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5-0492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财建〔2025〕683号
成文日期 2025-06-21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980/2025-0492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文  号 内财建〔2025〕683号
成文日期 2025-06-2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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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查的活动。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适用于本办法。

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以下称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合法合规程序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二)实事求是。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绩效导向。财政投资评审应围绕过紧日子要求,切实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暂缓下达、暂停拨付或盘活收回财政性资金;对由于被评审单位工作不配合、程序和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商项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2.指导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投资评审工作;

3.涉及需要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5.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执行和整改。

(二)组织开展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按规定审核,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评审送审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并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明确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积极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并协调督促项目监理、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等单位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评审中涉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隐匿资料或提供不实虚假资料;

(四)对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五)如对评审意见有争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按照审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理。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报告;

(四)评审工作应依规开展、依法客观、独立审慎发表意见,不介入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决策;

(五)实地抽查、复核、查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检查结果作为评审依据,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对受托业务评审质量的检查、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因项目评审业务需要,经财政投资评审委托部门同意,评审机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被评审项目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以及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涉及评审需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自治区本级部门(或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改造等项目;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

(二)项目工程结算评审;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定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重点评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组织或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评审的项目或单项评审内容,项目主管部门无需另行评审。对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抽查或进行再评审。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向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四)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五)对评审过程中争议较大,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性协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评审机构等相关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经技术性协商仍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依规邀请行业专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六)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

(七)自治区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八)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以及相关处理决定,推进工作落实或进行整改完善。

第五章  评审结果运用及付费原则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项目资金拨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评审部门(单位)依规向受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评审机构不得向被审查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委托评审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委托评审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按有关规定追回委托业务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分析投资评审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在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整改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或者其他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或者具有其他未依法履职、未落实整改意见等情形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暂缓下达、暂停拨付、调整收回财政性资金,并将有关情况移送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盟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区直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实施办法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内财办〔2007〕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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