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106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5〕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5-0106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5〕17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2025年预算安排以及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民委2025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分配意见,现下达你盟(市)2025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3农林水”科目,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分配给盟市本级的绩效奖励资金一并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安排给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0部门转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内财农〔2024〕2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内财农〔2022〕379号)等要求,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进度,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补上其他短板弱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自治区衔接资金(第二批)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