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12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4〕58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4-0612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4〕58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3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有关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指导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商请下达2024年自治区第二批衔接资金的函》(内农牧计财函〔2024〕871号)有关意见,现下达你盟市2024年自治区衔接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相应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与农牧部门在其机构改革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抓紧开展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安排给1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衔接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各地要认真对标对表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 其中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要督促行业部门加强产业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推动产业项目明显提质增效。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坚决防止随意调整项目,对未及时开工、随意调整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不健全、项目资产确权不明晰、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违规支付非2024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等不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地区,自治区将对已下达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并通报盟市党委、政府。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分配使用的衔接资金定期调度通报,确保完成绩效考评支出进度指标。
四、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衔接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要及时录入、分解预算指标,及时做好资金支出系统关联操作,客观准确反映资金支出进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