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724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66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724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66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配套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盟(市)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年初预算安排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请下达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用于配套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的函》、《关于报送2023年第一批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意见的函》(内水计〔2023〕33号)、《关于2023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及配套资金分配意见的函》(内水计〔2023〕40号)中关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涉及脱贫旗县的配套意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水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内财农函〔2022〕957号)有关要求,现下达你盟市2023年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 万元,支持完成2023年中央水利项目建设任务,该项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0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
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管理使用资金,尽快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旗县。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到2023年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50%、75%;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通知要求,对此次下达的资金,有关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审核等相关工作,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绩效目标于2023年6月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附件:1.2023年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配套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分配表.xls
2.2023年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配套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