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724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7246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供水保障
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年初预算安排及自治区水利厅《关于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分配意见的函》(内水计〔2023〕31号),为保障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现下达你盟(市)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资金 万元,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类05款04”科目。
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管理使用资金,要从《2023年度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清单》(52个)中选取2023年当年确定能完工的项目予以支持。你盟(市)收到文件后,要尽快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旗县。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将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截至4月、6月、9月底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30%、50%、75%,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自治区级脱贫摘帽旗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通知要求,对此次下达的资金,会同水利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审核等相关工作,有关资金分解下达文件、绩效目标及2023年确定支持项目清单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附件:1.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分配表.xls
3.2023年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绩效目标情况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