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227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56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980/2023-0227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文 号 | 内财农〔2023〕56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商情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第二批巩固成果任务衔接资金的函》,现下达你盟(市)2023年自治区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该项指标收入列2023年“1100313农林水”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5”相应科目。请落实好以下资金管理要求。
一、强化衔接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绩效评价、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等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增强项目长期效益,推进联农带农机制建设,注重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加强衔接资金跟踪调度,促进资金均衡支出,确保6月、9月衔接资金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50%、75%,12月底前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
二、认真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自治区衔接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衔接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地要及时录入、分解预算指标,做好资金支出关联操作,客观准确反映资金支出进度。
三、安排给31个国家级脱贫旗县的资金,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