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部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股东为两名的,两名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注销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材料。注:申请人在备案前应先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申请人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下载所需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内蒙古财政厅会计处邮箱(2855124827qq.com)。
三、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四、经办人根据有关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起草备案公告,按照公文运转流程签批(经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厅领导审签)。
五、经办人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进行公告。
六、经办人向申请人下达备案公告文件,并向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公告文件。
七、申请人收到备案公告后需自行将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经办人进行初审、分管副处长复审后,可通过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