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4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及其自治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为更好地推动《办法》执行、落实、见效,现对《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出以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2012年7月、2013年4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关于2013年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1号),提出完善街道社区党组织经费保障措施、继续开展包括支持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在内的创新社会管理工程。按照上述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从2013年开始设立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和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支持保障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工程顺利实施。截至2024年,已累计投入专项资金32.52亿元,社区党组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能力明显提高,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不断完善。2018年11月,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行规〔2018〕14 号)。2020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绩效和监督管理局对2019年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了总体绩效评价,获得评分80.23分,评价等级为“良”。
与此同时,在主题教育、检查调研、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也发现了一些问题。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贯彻落实若干措施;2023年,自治区党委提出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等等。这些文件的制定印发,都对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解决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促进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申报管理、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程序、资金支出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总则
制定的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其自治区贯彻落实若干措施、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
制定的目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持续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
明确了《办法》中所称社区的适用范围、专项资金来源和包含的两个子专项(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组织部门、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的工作职责。
(三)资金使用范围
详细列出了两个子专项的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列出了不得列支的经费支出内容。
(四)项目申报管理
分别就两个子专项所涉项目的申报管理作出规定:对于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奖补资金,明确了从旗县(市、区)到盟(市)再到自治区的申报、审核、备案、确定等程序;对于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通过建立更新全区社区党组织建设数据库,提高经费预算申请的精准度。
(五)资金预算管理
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对于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资金明确每个社区每年安排10万元。
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时间点,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的时间在每年11月30日前;盟(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时间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指标文件后的三十日内;旗县(市、区)财政局下达街道(苏木乡镇)等有关单位的时间在收到盟(市)财政局下发指标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另外,提出在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步下达相关项目任务计划。
(六)资金使用程序
分子专项规定了资金使用程序,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相关项目组织实施的计划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执行性,统筹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相应的预算支出进度。
(七)资金支出管理
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出使用,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拨资金时对专项资金预算给予优先保障。
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基础上,提出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直接支付、报账制、设立社区子账户等方式实现支出,确保经费规范、及时、高效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按照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八)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明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按规定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规定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相关情况在抽查工作结束后 的15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财政、组织部门。
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审计、财会等监督检查,特别强调要强化各类监督检查的上下左右贯通协调,强化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制定了相关罚则。
(九)附则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对于2018年11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行规〔2018〕14 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强化《办法》执行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切实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或疑问,可向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咨询,联系人:行政处 樊月旺,联系电话:(0471)4192569、13847186531。